房产建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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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标行为无效,叶某成功退回十万元保证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介绍:2012年9月12日,番禺某村委将位于番禺区石壁韦涌村人民路1、2、3号楼、钟围路4号楼厂房进行公开招标租赁,叶某于2012年10月17日参加投标,并且缴纳10万投标保证金,并以每月100090元价格中标。中标后,叶某发现招标房产没有房产证、报建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的手续,遂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要求村委退还保证金,村委拒绝,遂发生纠纷。

番禺梁律师分析:叶某委托梁广宙律师代理该案件,梁律师认为招标的房产不具备合法的报建手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该村委对外招标的行为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叶某要求退还保证金是合法的,遂代理叶某向番禺人民法院起诉。

番禺人民法院判决:经番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不合法建筑物,被告以此房屋租赁权进行招标,该行为无效,被告基于无效招标行为收取原告的保证金10万应予以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番禺某村委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七天内向叶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且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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