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律师策划,苏某成功继承了养父的房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苏某从小经常去其叔苏某2家里玩,也经常住在那里,由于苏某2没有配偶、没有子女,一向以来,苏某2待苏某如女儿看待,苏某成年后也一直与苏某2共同居住,关系如父女,苏某对叔叔的老年生活照顾很妥帖,料理其生后事。于2006年,苏某2去世,遗留一套房产。后来,苏某随丈夫去了香港定居,一次回来,发现自己一直与叔叔居住的房屋被其堂兄苏某3占有居住,把其屋内物品丢了。苏某3的理由是:其是叔的侄子,封建习俗是传男不传女,所以应由其继承。
梁律师代理苏某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苏某2的父母已双亡,也没有配偶和孩子,已经没有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规定,已经没有继承人,理应收归国家所有。苏某反复强调,苏某2老年时一直由其扶养。根据继承法德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这不能保证苏某继承全部遗产。但梁律师留意一个细节,两人从1985年开始经常共同居住,双方也经常以父女相称,符合事实收养关系的构成要件,于是与苏某商量,决定打事实收养关系,主张苏某是苏某2的养女,以养女的身份就可以继承苏某2的遗产。因此,梁律师走访了苏某2的邻居、生前单位和居委会,刚开始调查取证工作相当困难,没有人愿意证明两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但经过梁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有邻居愿意证明,有了邻居的证明,单位和居委会也愿意证明了。收集充分的证据后,梁律师代理苏某向法院起诉:1、确认苏某和苏某2形成收养关系;2、判决苏某继承苏某2的房屋;3、判决苏某3腾退房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苏某继承苏某2的房屋。
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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