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 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房屋来源,如继承、接受赠与、买卖、抵押、典当、取得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提供房屋座落地点、楼屋、结构、面积及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4、 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应提供有的形式、共有形成的原因、共有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络方法等材料。
5、 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或增添附属物的,尖提供有关的报建、审批、施工资料。
6、 提供有关部门对双方纠纷进行调处的情况的证明材料。
7、 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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