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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 应提供租赁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口头租赁合同应提供该口头合同成立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4、 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许可证和租赁登记资料。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证明文件。

6、 证明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明材料。

A、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提供房屋、提前撕毁合同、强行要求承租人退房、房屋毁损或倒塌出租人拒绝修缮、承租人修缮房屋证明材料。

B、承租人不按约定接受房屋或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迁出而拒不迁出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7、 一方向向另一方履行约定义务或保证履行义务或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8、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添其他附属物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9、 能证明案件事实或你们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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