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建筑

梁广宙律师电话:139-2878-7639

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证明)。

2、 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3、 提交讼争土地的使用权证书。

4、 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5、 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 提供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证明材料。

7、 提供有关讼争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8、 有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