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合伙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若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2、 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或装修工程合同。
3、 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的图纸。
4、 装修工程的图纸、尺寸。
5、 工程完工验收的凭证及交付使用的凭证。
6、 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及依据。
7、 工程结算凭证。
8、 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9、 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提交损失的证明。
10、 你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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