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某成功追回双倍定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2007年1月20日,原告劳×与被告温×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X路××花园×号楼××物业以1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若被告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予原告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原告须于2007年1月23日前付清首期款23万元存入经纪方账户监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2007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诺书》,首期款的支付时间变更为2007年5月1日。此后,房价一路飙升。2007年4月28日,原告将首期款23万元汇入经纪公司的指定账户。200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信函,以原告未按期支付23万元首期款为由通知原告终止合同,所收定金不予退还。2007年5月23日,被告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妥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解除合同的唯一理由是原告未按时支付首期款,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原告是否按时支付首期款,也就是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的问题。从本案查证的事实来看,双方在2007年2月3日签订的《承诺书》中将首期款的支付时间变更为同年5月1日,而原告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即于2007年4月28日将首期款23万元汇入经纪公司的指定账户,按时足额地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原告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被告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其单方解除合同并将房屋转售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遂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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