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约被辞退 法院判单位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
来源:梁广宙律师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2008年2月25日,陈先生到甲厂工作,任车间管理的职务,每月工资为3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甲厂无故解聘了他。他在甲厂工作了1年4个月。甲厂应按该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支付其相应的赔偿金和双倍工资。但甲厂只同意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
陈先生委托梁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裁决甲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1.5*3000*2),2、请求裁决甲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33000(11*3000)。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甲厂支付9000元赔偿金和33000元工资,甲厂不服裁决,向人们法院起诉,经审理,人们法院判决甲方支付9000元和33000元工资。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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