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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一、在申请执行前和执行期间,你(你单位)作为申请人,有义务主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证据或具体线索,以便案件顺利执行。

二、本案受理后,若本院认为本案需要听证,申请人应依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如需要委托他人出庭听证,须同时办理好有关委托手续。

三、你(你单位)如在诉讼阶段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根据法律规定,你(你单位)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及权利人协商约定对执行标的物不进行评估;协商选定处理执行标的物的评优机构、拍卖机构;共同申请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协商确定对执行标的的物是否直接变卖或直接以物抵债;协商确定标的物的变现价格。你(你单位)如有上述要求,必须在上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或《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你(你单位)不同意就上述事项进行协商。

四、申请人接到领取执行款通知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原件领款;

2、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持盖有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三联《收据》,领款经手人应有单位委托领款的证明;

3、 法院于每周一、三、五办理领款手续。

五、 已经中止的执行案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为复印件的一式两份);

1、 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2、 原执行案中止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 《申请执行书》原件;

4、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非自然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的事项,一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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