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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案件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身份证复印件。

2、 侵害人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人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如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语言、视听资料以及当理人承认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

3、 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收入及有否扣发其收入的证明;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确需专人护理的证据。

4、 财物受到贫富的,应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语言、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用等 证据材料。

5、 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致害产品的供应者或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6、 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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