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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允许扩大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一、为什么不允许扩大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合法吗?

扩大劳务分包是指在单纯的劳务分包的基础上,发包范围进行扩大,不仅分包劳务施工,其中部分材料设备也一起发包。

扩大劳务分包正常比例在0-35%左右,因为现在的人工费越来越贵比例可能会大些,但是不可能超过百分之七八十那样的,因为工程肯定是需要材料建起来的,而不是用人堆起来的。

依据国家法律文件(建市【2011】86文件)认定,劳务扩大承包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其文件明确要求查处该(分包人在主体施工期间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分包人购买,或主要设备由分包人租赁的)行为。

二、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

1、自带劳务承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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