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发生纠纷,曾某成功取回垫付的出资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介绍:曾某与陈某于2012年8月份商量合伙开办肥味叉烧王,约定各自出资比例50%及负担盈亏,具体总投资金额以实际投资的金额为准。陈某分别于2012年9月5日出资人民币5万、于9月6日出资人民币15万元,共出资20万元。随后,曾某出资受让原于上述地址的蓝海快餐店,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支付押金、租金,并对店铺进行装修、购置店铺所需要的餐具、餐台等设备,安装广告牌等。但很快双方的出资款已经用完。曾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出资比例出资,但陈某除了出资20万以后,再没有继续出资。曾某为陈某垫付出资款完成上述店铺的装修并且开始营业。截止至2012年10月9日,经双方书面确认,肥味叉烧王总投资人民币679172.7元。曾某多次要求陈某返还垫付的出资款,陈某一直不予理睬。双方遂发生纠纷。
番禺梁律师分析: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双方按照口头约定开办了肥味叉烧王,双方的合伙关系成立,依法得到法律保护。陈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按照约定承担店铺的日常开销和亏损的责任,双方已没有合伙的基础,曾某要求解除合伙关系,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出资款的诉求合理合法,遂代理曾某向番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
番禺人民法院判决:番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从原告提交的《合伙支出结算确认书》以及证人证言来看,双方之间实际合伙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约定按照50%比例出资及负担盈亏,合伙经营的肥味叉烧王前提投入资金679172.7元,理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现被告仅出资20万,其余款项由原告垫付,原告要求返还垫付出资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前述合伙经营的店铺短暂经营期间的工人工资属于合伙期间债务,理应由双方承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垫付。另,双方已没有合作的基础,合伙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伙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肥味叉烧王合伙关系;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出资款139586.35元;三、被告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17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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