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殴打妻子 法院判决离婚和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丁某与龚某是夫妻关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2月30日,两人争吵后相互撕打,致龚某右足第一趾骨骨折;2009年3月30日,两人打斗中致龚某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2009年4月9日,两人再次发生纠纷,致龚某受伤住院,诊断为额部硬膜下积液、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十级伤残。妻子终不能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便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
梁律师分析:
丁某和龚某是夫妻关系,双方经常为些小事情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经常打架,两人均表示夫妻生活无法过下去,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可准予离婚。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丁某因家庭小事与妻子发生纠纷,进而殴打龚某,致其十级伤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常因小事打斗,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他人侵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某因家庭琐事与龚某发生纠纷,致其受伤,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纠纷发生的起因上,龚某本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依照《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丁某赔偿龚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3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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