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隐瞒精神病史 女方请求离婚胜诉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1996年上半年,原告王某、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8年农历8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外打工时间较多,儿子徐某某随被告父母生活时间较长。被告在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先后精神病院就诊,需药物维持,时好时坏,被告及父母未告知原告。原告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
梁律师分析:
被告及其父母隐瞒病情,欺骗原告与其结婚,婚后精神分裂证没有治愈,需要药物维持,病情反复,由于被告不诚实的行为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及父母未告知原告,致原告与其结婚,婚后经治不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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