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继承养父遗产—通过律师策划周某以养子身份继承遗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周某自小与叔公夫妇关系比较好,加上叔公没有子女,对周某关爱有加。周某成年前由叔公抚养,成年后如同父母一样照顾叔公夫妇,给生活费、带其看病等。叔公夫妇于2010年1月和2010年4月相继去世,周某办理其两老的身后事。叔公夫妇去世后遗留两栋房子和一些存款,其父母都已经死亡,没有子女,没有兄弟姐妹,只剩周某与其关系最亲密。周某认为其继承叔公夫妇遗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便去房管局要求办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以及去银行要求提取叔公夫妇的存款,但被告知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才能继承,可是周某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被拒绝。
番禺律师分析:按照《继承法》规定,周某作为侄孙是没有继承权,不能继承叔公夫妇的遗产,所以公证处没有办理继承公证。梁律师了解周某的情况发现,周某在1980年开始与叔公夫妇一起居住,并且未成年前由叔公夫妇抚养,成年后负责叔公夫妇生老病死。梁律师当时提出可以按照养子的身份继承所有遗产。周某当时大为惊讶,他根本没有想过成为叔公的养子,也没有办理收养等相关手续,而且自己也有父母。梁律师分析说,可以按照事实收养关系继承,但这需要证据支持。梁律师起草证明后要求周某找邻居签字证明,然后去居委会、派出所加盖公章予以证实,证明周某于1980年与叔公夫妇以养父子关系一直居住至今。根据法律规定,在《收养法》(1992年)颁布实施前以养父母养子女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并且当地群众和相关组织证明,可以按照事实收养关系对待,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养子有权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证据收集好后,周某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公证处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无奈之下,梁律师只能考虑通过诉讼方式为周某继承遗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单独确认继承权的程序,通过诉讼必须寻找被告,但周某是唯一的继承人,遗产继承没有争议,被告去哪里找呢?梁律师无奈之下只能为周某设置遗产争议情节,设计其姐姐霸占房产要求共同继承,并把其作为被告起诉。随后,梁律师代理周某向番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叔公夫妇的两栋房产和存款。
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番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其叔公夫妇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周某对其叔公夫妇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仅仅作为侄孙女没有继承权,遂判决周某继承其叔公夫妇的所有遗产。
后述:办理此案后,梁律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律有了一些思考。在该案中,周某没有与叔公办理收养手续,但却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公证处不能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无法办理继承公证。通过诉讼方式继承却要有纠纷有被告才可以诉讼,周某是唯一继承人,没有他人与其争遗产,如不设计其姐姐与其争遗产,周某根本无法继承。在办理该案中,经办法官也多次怀疑我们打假官司,风险较大。我国法律没有设置确认继承权的特别程序,对这类不能通过办理继承公证,也没有纠纷没有被告的遗产继承案件就无法继承。我国法律有必要设置单独确认继承权的特别程序,即对于按照继承法规定有继承权,但公证处不能办理继承公证,是唯一继承人遗产没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提出确认继承权的申请,由法院裁定享有继承权,再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继承手续。如果我国法律有确认继承权的特别程序,周某也不需起诉无辜的姐姐。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成效的凸现,我国亲属家庭关系变得越来越简单,近亲属的数量越来越少。《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范围有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可能出现很多遗产没有继承人继承的局面,这不利社会的稳定。梁律师办理继承案件中,也有几例继承案件没有继承人,所以继承法有必要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已经不适合现在,有必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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