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

梁广宙律师电话:139-2878-7639

番禺律师:继承案件举证须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

3、 被继承人遗产种类、数量、现价值及遗产现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等证据、证明材料。

4、 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发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供具体死亡时间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5、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如书面遗嘱的需提供书面遗嘱。如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与接受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认为立遗嘱人在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或遗嘱已被篡改,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其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经有关单位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7、 认为非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遗产的,应提供非继承人扶助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8、 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有关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及证明材料。

9、 提供能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属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经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所认证方为有效。

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证。申请书应包括查证内容、证据保管单位、部门、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通讯联络方法等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评价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则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民事现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