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法律问题解析—梁广宙律师接受高端访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本期主题—公告离婚法律问题解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全面解放,有很多人离开了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或经商,广大农民工纷纷外出,更加大了人员流动。我国户籍和人口管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还有些人为了规避法律人为故意地制造下落不明等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告离婚案件多发,这背后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期访谈邀请到资深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为大家详细解读公告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主持人: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的梁广宙律师。梁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梁广宙律师: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持人:非常欢迎您的到来,请您先给大家谈一下什么是公告离婚?
梁广宙律师: 我个人认为“公告离婚”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只不过是在诉讼离婚过程中使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是诉讼离婚的范畴。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的一种离婚方式;诉讼离婚就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由法院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在送达的时候经常遇到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或被告故意不领取传票、起诉状等情况,如果法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还有一种情况,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但我们办案过程中很少使用一方失踪起诉离婚的情况,因为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时间比较长以及举证方面比较困难,一般我们会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而不会先申请对方失踪再提出离婚诉讼。
主持人:梁律师,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宣告失踪,那么一方下落不明诉求离婚是否也要受两年之限?
梁广宙律师: 不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此法条规定的是,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死亡,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受理之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下落不明的一方。即申请下落不明一方失踪并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必要程序,所以不会受到失踪满两年的时间限制。
主持人:公告离婚案件,公告是如何送达的?公告的次数是如何规定的?
梁广宙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次数一般为两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由此可见,第一次公告送达的是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文书。第二次公告的是判决书、裁定书。所以,一般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中,至少要公告两次。
主持人:判断离婚的重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在公告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梁广宙律师: 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为依据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从夫妻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去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法院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也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予以规定。
对于公告的离婚案件来说,被告缺席,对夫妻感情的审查会带来不便,单从原告的陈述无法判断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所以原告起诉的同时尽量的多搜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对方是否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分居等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的情况,如果确实有这方面的证据的,法院也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很多情况的是,夫妻的离婚可能单单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或确实有以上的情形却无法提供证据的,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或无证据的,第一次,法院很可能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判决不准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原告可以隔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诉讼,一般根据我们的经验,一方多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而且坚决要离婚的,即便没有证据一般两到三次法院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的。
主持人:公告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此时一方下落不明导致财产无法准确的查清,在实践中通常是如何进行财产分割的?
梁广宙律师: 通过公告的诉讼离婚的夫妻财产处理有两种情况,一种在离婚诉讼前配偶已经申请了下落不明一方失踪,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其财产由代管人代管。如果没有申请失踪,而只是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财产能够查清楚的,可以分割,如果财产确实查不清的,法院的一般做法就判决离婚,夫妻财产暂不处理,可以通过婚后财产纠纷再行起诉处理。
在公告离婚中,对夫妻财产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的,一种是,即便能够查清财产的,法院一律先不进行分割;一种是,如果能够查清财产的,对能够查清的部分财产可以分割,对无法查清的夫妻财产可以日后再起诉处理,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
主持人:公告离婚之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出现之后,对离婚或者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应该如何做?
梁广宙律师: 通过公告的方式判决离婚的,即便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出现,对离婚存在异议,也不能改变离婚的事实。但如果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婚后财产纠纷另行提起诉讼处理。
主持人: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梁广宙律师: 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其他民事诉讼,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是不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也不利于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一,因为受到公告送达文书的方式的限制,只能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样的方式。这样的送达方式,没有多少个被告会知道?
第二,通过公告送达判决的离婚,因为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增加错案的可能性。
第三,通过公告的方式,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参与,根本不知道判决的内容,法院也无法查找到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很大的难度,我们也有一定数量的案件,即便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但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无法执行,无法兑现。
所以,我建议法院应加大直接送达的力度,现在我们的法院的送达力度非常低,很多的时候只是简单打下电话给被告或者直接邮寄,被告是否收到不知道。其实,很多情况不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也有被告的联系方式,也有被告的住址和工作地址,但法院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要不故意不接电话,要不百般推搪不取传票,法院很少会直接去到被告住所地,工作地直接送达,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其实就是扩大了公告送达的范围,这不利于纠纷的真正的解决,不利于执行,现在很多当事人都抓住法院漏洞,即便你告我,我就是不去拿传票,你也拿我没有办法。因此,为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院应加大直接送达的力度,国家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故意逃避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谢谢!
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开庭判决离婚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离婚判决书。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因此被称作公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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