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梁律师辩护,犯抢夺罪被判缓刑一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案情介绍:2011年5月24日晚上11时许,年仅17岁的张某与另一16岁的王某,合谋抢夺后,到番禺区市桥街西丽桥桥面上,抢去两被害人的手袋。张某抢夺一被害人的手袋后,马上逃离现场,跑离现场约30米,被路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王某因抢夺另一被害人时,该被害人极力反抗,王某将其推到,并在其身上踢打后逃跑。次日,王某投案自首。2011年7月,张某与王某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抢夺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番禺梁律师分析:张某的家属委托番禺梁广宙律师代理该案件,为张某辩护,梁律师对张某被指控的抢夺罪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张某在案中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张某在被羁押期间和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经过被教育和反思,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悔过自新。梁律师认为张某存在从轻、减轻情节,遂为张某作罪轻辩护。
番禺人民法院处理:经番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张某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张某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原则,对张某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决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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