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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抢劫罪服判一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2008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小H”(另案处理)来到西坑公园时,发现被害人韦×和罗×在该公园内游玩,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劫。随后两人冲向两被害人,由李某搁住韦×脖子,殴打并威胁韦×交出财物。“小H”则控制被害人罗×,对其进行殴打。被害人韦×极力反抗,挣脱李某的控制后向山坡下逃跑,李某在后紧追。在追赶的过程中,巡防队员赶到,将李某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因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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