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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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成功追回货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夏某于2006年12月17日、12月22日、12月5日供应珍珠板给某印刷公司,货款共255800元。某印刷公司随后支付部分货款,共支付85000元。某印刷公司于2007年6月15日向夏某出具欠条,承认欠夏某1708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20000,直到支付完毕,但某印刷公司只支付一部分款项,2008年6月3日,某印刷公司确认还欠夏某150800元。夏某委托梁律师代理其起诉,梁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防止对方不履行债务,发现某印刷公司有一批设备在厂房,随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其设备一批。夏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08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08年6月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某印刷公司答辩称:1、夏某没有交付发票,所以拒绝付款;2、夏某曾委托其加工印刷板,加工费12500元,应当在货款中扣除。梁律师认为某印刷公司答辩理由不成立:某印刷公司要求加工费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同意抵扣;没有交付发票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处理范畴,不能以没有支付发票而不付款。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夏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印刷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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