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追讨欠款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2007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前轮支管报价单,造价为14000元。付款方法开模定金先付40%,交第一次样品付30%,交模付30%。被告签单后回传。2007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交纳订金5000元。2007年12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现金5000元和3500元支票一张,从原告处将该模具取走。原告给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兹收到XX人民币五仟元,另支票三仟伍佰元正。已付清。”原告持该支票承兑时被退票,后要求被告支付3500元时亦被被告拒绝,遂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反诉称原告未交付电极,其另行购买模具电极花费3500元,模具晒纹花费1700元,因模具加工延误被客户扣款5000元,反诉本诉原告赔偿损失10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2007年8月24日向被告发出的前轮支管报价单,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报价单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系要约。被告回传时增加了交货时间及交模时付电极,构成反要约。原告未提出异议,进行了加工,构成承诺。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07年9月5日交模,交模时付电极。但是,从被告提交的订金的收据上显示,被告在2007年9月6日才交纳订金5000元,因此被告违约在先。从2007年12月8日的收款收据上显示,款项已付清,未注明原告未交付电极。且即使原告未交付电极,从实际付款金额上来看,支付的总金额为13500元,比合同约定少500元。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对此清楚的。被告给原告出具空头支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下货款,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被告违约在先,其主张原告违约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500元。二、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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