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6-06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财产继承人就财产继承部分进行债务的偿还,否则就不能正常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包括有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等。那么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如何认定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所欠下的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1、限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在遗嘱继承中,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具有成为被继承人的资格。因为在遗嘱继承中,法律对立遗嘱人也就是被继承人是有要求的。立遗嘱人必须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健全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立遗嘱的,即使立下了遗嘱也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能被法律承认。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够认定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才允许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当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中的被继承人,但他们仍然可以作为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
需要明确的是,因犯罪而被判处徒刑甚至死刑的人,也是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他们不但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中的被继承人,而且当其为完全行为能力时,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而成为遗嘱继承中的被继承人。那些因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确认丧失了继承权的人,也可以成为被继承人。因为他们虽然丧失了继承权,不能继承他们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他们仍然有权让他的继承人继承他们的个人合财产,从而成为被继承人。
还应明确的是,在我国,只有公民才能成为被继承人,法人是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因为法人因解散或撤销而消灭时,应当依据有关的法人组织法规对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理,而不是依《继承法》处理,不发生继承关系,故法人不能成为被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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