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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发生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或者擅自退租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在此情况下出租人能否留置承租人在该承租房屋内的财物,并在其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优先受偿,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然而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一、物权法中对留置权适用条件的规定《物权法》中对留置权的适用条件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条内容,分别为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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