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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约定不明请求支付难获支持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债权人请求支付利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宗某借款本金7 6万元,驳回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010年2月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宗某借款7 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写明今借宗某现金7 6万元,于2010年3月12日前还 5万元,剩余钱2010年4月25日前还清,到期不还利息加罚息一切由王某承担。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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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和物的担保同存时,保证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享有选择权。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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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1、 身份证明。2、 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 债务人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证据。4、 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 担保或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 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的,提供可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